根据《南安市城市管理局 南安市财政局 南安市税务局关于同意将垃圾处理费开具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的通知》(南城管[2019]202号)文件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本公司所代征垃圾处理费将开具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污水处理费开具在增值税发票上,并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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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3日